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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次数:2956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立委(局):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建质〔2014〕124号),分离我省实践,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施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施行细则, 第一条为增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进步质量义务认识,强化质量义务追查,保证工程建立质量,依据住房城乡建立部《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建质〔2014〕12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承当建筑工程项目建立的建立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立前,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受权书,式样见附件1,明白本单位项目担任人。第四条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依照国度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在建筑工程设计运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当相应义务。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担任对全省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工作停止指导和监视管理。市、县(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第六条工程质量终身义务实行书面承诺和完工后永世性标牌制度。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6,永世性标牌式样见附件8。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建立单位担任树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信息档案,式样见附件7,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担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历,所在单位,变卦状况等;(二)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担任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义务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受权书。第八条建立单位在办理施工答应证时,担任将法定代表人受权书、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承诺书和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信息档案等有关扫描件,同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立监管和信誉管理平台》,做到信息共用共享、网上公开。已开工建立项目,建立单位担任催促有关各方补签受权书和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承诺书,树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信息档案,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立监管和信誉管理平台》。


第九条契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查项目担任人的质量终身义务:(1)发作工程质量事故;(2)发作投诉、告发、群体性事情、媒体报道并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缘由形成尚在设计运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运用;(4)存在其他需追查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住宅工程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其他工程标牌应设置在明显部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签发完工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前,担任检查验收标牌内容的完好性、正确性和装置质量。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将标牌归入监管内容,在监视工程完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契合规则请求的,应责令建立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担任人及其单位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分结果,经过《安徽省工程建立监管和信誉管理平台》记入项目担任人及其单位的信誉档案,给予信誉惩戒。第十三条项目担任人因调开工作等缘由分开原单位后,被发如今原单位工作期间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工程建立规范及有关规则,形成所担任项目发作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查相应义务。项目担任人变卦的,被发如今担任项目担任人期间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工程建立规范及有关规则,形成所担任项目发作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查相应义务。



《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项目担任人已退休的,被发如今工作期间违背国度法律法规、工程建立规范及有关规则,形成所担任项目发作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依法追查相应义务,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担任人为国度公职人员的,依据其承当义务依法应当给予降级、免职、开除处分的,依照规则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用的待遇。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义务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撤消停业执照或者宣布破产的,仍应依法追查项目担任人的义务。第十五条违背法律法规规则,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法追查项目担任人终身义务外,还应依法追查相关义务单位和义务人员的义务。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担任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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