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 |
发布时间:2019-11-29 浏览次数:2499 | |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的决议》曾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立部部长 陈政高,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的决议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决议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正为:“违背本方法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别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承受转包和用别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和《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则予以处分。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修正为“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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