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9-02 浏览次数:2761 | |
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建立工程企业发作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立厅,直辖市建委(建立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建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立工程企业)重组、兼并、分立后触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请求,简化办理程序,便当效劳企业,现将建立工程企业发作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后触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则,下列类型的建立工程企业发作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依照有关规则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规范请求的,直接停止证书变卦。有关详细申报资料和程序依照《关于建立部批准的建立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卦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请求办理。企业吸收兼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注销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企业新设兼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兼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注销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袭原有企业资质的;
企业兼并(吸收兼并及新设兼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注销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兼并后企业可获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注销的,可按规则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则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运营构造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停止主停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状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局部转移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停止主停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协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停业执照已变卦为内资,变卦后新企业申请承袭原企业资质的;企业跨省变卦,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卦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卦到位,并按规则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兼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假如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初审。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立工程企业重组、兼并、分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依照有关规则重新停止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袭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初次申请办理。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协作企业)整体收买或收买局部股权的,依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则》(建立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立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则》(建立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立工程效劳企业管理规则》(建立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立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则施行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则核定,变卦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资料。
发作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状况的阐明资料。五、企业重组、兼并、分立等触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卦的,依照实收资本考核。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兼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兼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立工程企业发作改制、重组、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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