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次数:2590 |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立委(局):为增强我省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立,我厅研讨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倡议,请及时反应给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树立健全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全省建筑市场次序,促进依法诚信建立运营,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立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立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晋级加快开展的指导意见》,分离本省实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的采集、综合评定、发布和运用,以及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的建立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项目的建立单位和参与工程建立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实验、施工图检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方法所称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信息为根据,在信誉信息规范量化的根底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情况停止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立工程招标招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立工程管理活动。第四条信誉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证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和及时性,遵照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准绳,依法激进国度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担任本省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信息规范和管理方法,制定信誉信息的统一采集规范、统一评定规范和信誉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技术规范;树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誉信息。
第六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本地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信息采集、审核、记载,树立健全信誉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域建筑市场信誉信息,并能够分离本地建筑市场实践状况和监管需求,在省统一采集规范、统一评定规范根底上予以细化。本省各行业协会辅佐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誉信息记载、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视和谐和机制,树立以会员单位为根底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增强行业自律,进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认识。第二章信誉信息分类,第七条信誉信息分为根本信誉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第八条根本信誉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商注册和财务根本状况、根本账户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法人代表、主要担任人、技术担任人、财务担任人及资质规范中请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情况;(三)资质资历的类别、等级、平安消费答应、有效期及监视检查记载;(四)获得的技术专利、科技成果;(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和履历;(六)从业人员资历类别、证号、等级、有效期及监视检查记载;(七)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八)省住房城乡建立厅肯定的其他根底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活动中恪守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迫性规范,行为标准,诚信运营,遭到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惩处,所构成的良好行为记载。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执业行为标准,经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拜托的执法监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置的行为记载。
第十一条建筑业各方义务主体及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发作较大及以上质量平安事故,形成严重结果的;(二)拖欠工程款形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则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归还拖欠的;(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承受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或搞场外买卖的,在招招标过程中发作围标串标行为的;(四)惹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次序,经核实的确存在损害大众利益行为,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对各级建立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视检查中下发执法倡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分决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形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目录依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规范》执行。
第三章 信誉信息采集,第十三条根本信誉信息依照“谁答应,谁采集”、“谁注销,谁采集”准绳,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分级担任审核记载。(一)本省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本信誉信息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市场主体资质、资历申报数据和对资质、资历监视检查时构成的数据记载;(二)外省进皖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根本信誉信息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进皖备案手续时,依据进皖建筑市场主体申报的相关资料予以记载。第十四条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立活动中构成的良好行为记载,依照“谁奖励,谁采集”、“谁注销,谁采集”的准绳,由作出决议的省住房城乡建立厅、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县(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在决议正式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载。
省内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所构成的良好行为记载,由企业依照信誉评价规范内容申报,由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审核确认,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记载。第十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载,依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置(罚),谁采集”准绳,由项目所在地建立管理职能部门(包括招招标监管、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平安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担任在实行职责过程中对构成的有关信誉信息及时记载。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根本信誉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第十七条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下列渠道采集不良行为信息:(一)经过展开日常监视检查、各类执法检查、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二)对告发、投诉、媒体曝光经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三)遭到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机构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置的行为;(四)遭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拜托的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置的行为;(五)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处分、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则记载:(一)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置,由作出部门在决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担任记载;(二)本省其他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置,由同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记载;(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置,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记载;(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记载;(五)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由建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记载;(六)对依法不予行政处分或者不予行政处置的不良行为,由有关执法机构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经注册地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指导同意后,由该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记载。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记载信誉信息时,应当对下列材料停止核实:(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历证书、停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注销或者备案文书;(三)惩处、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议;(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置决议的文书;(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行政强迫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议(整改通知书、通报批判文件等);(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白专人担任信誉信息的录入和信誉档案管理。录入人员应当以本方法规则证书、文书、文件等材料为根据,经过安徽省工程建立监管与信誉管理平台录入,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窜改。
第二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与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利害人对记载的信誉信息有异议的,能够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原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或者上一级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提出书面核对申请。原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或者上一级信誉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核对,核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对信誉信息存在错误的,原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应当立刻更正。行政处分决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视被变卦或被撤销,应及时变卦或删除不良记载,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发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置相关事宜。
第四章 信誉等级评定第二十二条信誉评定实行记分制,包括根本信誉分、良好行为信誉分、不良行为信誉分,并依照不同权重汇合计算信誉评定综合得分。根本信誉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其中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誉分包括不良市场行为信誉分、不良质量行为信誉分、不良平安文化施工行为信誉分,依照不同权重汇合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的不良行为信誉分。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誉等级根据统一评分规范停止评定,划分为4A、3A、2A和1A四个等级,分别表述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评定内容和计分规范,依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规范》认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本年度中如发作本方法第十一条中规则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进入1A(优秀评分不抵充)。
第二十四条企业信誉等级采取定期评定和动态评定相分离的评定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刻扣分、停止信誉等级的动态更新,重新评定等级。(一)招标人互相串通招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的;(二)未获得平安消费答应证擅自停止消费的;(三)发作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四)发作较大及以上消费平安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作两起及以上人员伤亡平安事故的;(五)歹意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发作群体性事情,形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六)发作其他严重情形的。第五章 信誉信息发布,第二十五条信誉信息应当在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发布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良好行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称号或者从业人员姓名、良好行为编号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载部门和发布期限;不良行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称号或者从业人员姓名、不良行为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置或者行政处分机关、行政处置文件和文号、行政处分决议内容和编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载部门和发布期限。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誉信息由信誉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构成评定结果和评定等级,并按专业序列分类和得分上下排名。信誉评定等级定期在安徽省工程建立监管与信誉管理系统平台上发布。第二十六条信誉信息按下列规则的期限发布。(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根本信誉信息长期发布;(二)良好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三)不良行为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2年;(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誉档案持久保管。第二十七条契合下列规则的,信誉信息发布期限能够调整:(一)缩短发布期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曾经实行行政处分决议或者行政处置决议,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作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能够向原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公开发布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载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二)延长发布期限。建筑市场主体拒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或者行政处置决议,或者违法性质恶劣、结果严重,或者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作不良行为记载的,信誉信息采集部门能够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延长发布期限不超越4年。第二十八条行政处分决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视被变卦或被撤销的,原信誉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变卦或者删除该不良记载,并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发布。第六章 信誉结果应用,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信誉信息,依法施行信誉评定和信誉奖惩;依照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的准绳,逐渐树立信誉奖惩机制,将信誉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招标、资质资历管理、评选评优、工程担保与保险的重要根据,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沛发挥信誉等级评定在完成两场联动、差异化动态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施行差异化市场准入。工程招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的信誉评定结果可作为资历检查必要条件、预选承包商的重要根据。综合评价法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评标的,其中信誉标的分值占招标得分的比重应控制在10%-20%。(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优先进入政府投融资建立项目招标预选名录。在承接业务和参与建立工程招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建立工程招招标报名、资历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予以优先入围。(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予以预警,限期矫正;矫正不彻底的,限制参与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招标活动。(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立工程招招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施行差异化资质资历管理。(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资质晋级和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历年度动态核对,直接断定为合格;出具与业务运营有关的证明资料等日常管理中可免予检查。(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限制其资质晋级和增项申请。(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晋级和增项申请。第三十二条施行差异化动态监管。(一)评定结果为4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誉鼓励机制,以扶持开展、增强效劳为主,鼓舞其做大做强,施行简化检查监视。在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二)评定结果为2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誉限制机制,防备与监管并重,给予警示,施行强化检查监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评定结果为1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誉惩戒机制,以重点防备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连续2年评定结果为1A级企业的,倡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撤消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施行差异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立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分离参与评选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记载,作出评判。第三十四条发现参与信誉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成心坦白状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影响信誉评定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誉行为的;能够暂时降低其信誉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三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根据信誉信息为出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出具信誉证明;将进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誉信息,告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树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面向社会发布的信誉信息经过网络公开查询;超越发布期限的信誉信息或非公示的信誉信息的查询,查询人需提供与己利益相关的证明,到当地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第七章监视管理,第三十七条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信誉管理工作停止考评,并树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第三十八条信誉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照老实守信准绳,保证信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好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照实向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担任。信誉信息采集记载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精确性承当检查义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誉信息故弄玄虚,有虚报、漏报、瞒报信誉信息或其他不合理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载,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定得分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在信誉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矫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移交司法处置。(一)本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应当向录入人员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记载根据而不提供的;(二)未依照规则时间或程序记载、应当记载而不予记载或者超出记载范围予以记载的;(三)不在规则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载、发布、泄露、运用信息;(四)坦白、错报、漏报信誉信息给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或个人形成声誉或者经济损失的;(五)歪曲、窜改有关信誉信息的;(六)应用信誉信息停止商业活动的。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安徽省建筑市场信誉综合评定内容和计分规范》另行制定。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分离当地实践,根据本方法制定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立厅担任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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