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次数:2448 |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延长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建房函〔2014〕107号,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标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请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有关工作,需求经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施行。
目前,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尚未运转,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审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则尚未发布。为不影响房地产估价机构正常运营活动,进步效劳效能,我厅决议对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到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4年5月31日。在此期间,我厅窗口不再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持续申请。自2014年6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按我厅建房〔2014〕49号文规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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