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19-08-09 浏览次数:2538 |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曾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住房城乡建立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安康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本方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招标限价、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停止工程结算,以及签署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构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照公平、合法和老实信誉的准绳。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详细工作能够拜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任。第五条 国度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 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舞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招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能够设有最高招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招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国度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计算标准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第八条 最高招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则和市场价钱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招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发布最高招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根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则和市场价钱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招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不得高于最高招标限价。招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则、企业定额和市场价钱信息等编制。第十一条 招标报价低于工程本钱或者高于最高招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招标人的招标。对能否低于工程本钱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能够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则停止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普通包括合同价款商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肯定合同价款时,应当思索市场环境和消费要素价钱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舞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肯定合同价款。建立范围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能够采用总价方式肯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能够采用本钱加酬金方式肯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发作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度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钱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卦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形成费用增加的;(五)双方商定的其他要素。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的规则,分离工程款、建立工期等状况在合同中商定预付工程款的详细事宜。预工程款依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方案额度的一定比例肯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商定,定期或者依照工程进度分段停止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则停止完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商定期限内提交完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拜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完工结算文件停止审核,并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商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回答的,依照合同商定处置,合同没有商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文件后的商定期限内予以回答,逾期未回答的,依照合同商定处置,合同没有商定的,完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完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回答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能够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商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拜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停止完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商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完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能够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白商定的,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执行;国度没有规则的,可以为其商定期限均为28日。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根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完工结算文件拜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依照完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完工结算款。完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招标限价、招标标底、招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审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则,增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视检查和投诉告发的核对,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请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二)就有关问题讯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请求矫正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本方法或者工程建立强迫性规范的行为。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将监视检查的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招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审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誉档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停止查处;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誉档案,由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责令矫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 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秉公作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能够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方法制定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原建立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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