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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2713

各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城乡建立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立委(局):为进一步标准工程质量义务主体的质量行为,增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程度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建立工程施工现场质量规范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义务,进步工程质量管理程度和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依据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方法》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立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标准,在管理人员装备、资料运用、工艺办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到达省内抢先程度,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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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立申报、监视管理、检查验收等。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质量平安监管处担任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担任详细施行。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创立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详细施行。第五条省级示范工程根据《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验收施行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另文印发)。第二章 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省级示范工程创立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立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结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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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立主管部门报送创立方案;在完成主体构造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申报。经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检查,契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平安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第八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根本建立手续齐全,参建各方义务主体质量行为标准;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到达抢先程度;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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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报省级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申报表》;2、创立示范工程方案和创立计划;3、已展开的施工质量规范化工作总结;4、设区市、省直管县创立主管机构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第三章 示范工程管理第十条在创立省级示范工程过程中,建立、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厉质量管理,增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并依照《施行细则》停止自查、自评。第十一条工程所在地创立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创立示范工程项目的过程检查和监视管理,标准和促进工程创立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规范层首层钢筋验收时,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立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组,依照《施行细则》停止检查评分。市政根底设备工程的过程检查节点由检查组依据工程详细状况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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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应增强对省级示范工程的监视指导,视工程停顿状况,对申报省级示范工程项目停止随机抽查。第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申报后因故停建、缓建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立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书面汇报,阐明缘由及估计复工时间。第四章 示范工程验收,第十四条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在申报工程完成构造工程量一半以后,主体构造竣工前,组织验收组停止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验收组由5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省建立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申报工程参建单位有关的专家应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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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检查验收依照《施行细则》停止评分,省级示范工程应到达80分及以上,并不得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有关强迫性规范条文的状况。第十七条申报工程取得省级质量平安奖励,或在省级以上质量检查中取得惩处的给予恰当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越3分。第十八条验收完毕后,经过验收的申报工程在安徽省工程建立信息网和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技术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审定后,授予“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创立示范工程”称号。第十九条经过验收的申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立主管部门应增强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以下状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取消已授予的“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创立示范工程”称号,并及时在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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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请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运用功用的状况;2、工程存在影响构造平安或正常运用功用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背强迫性条文的状况;3、施工中发作质量平安事故,形成人员伤亡或形成永世性质量缺陷的;4、工程观感质量达不到好级评价的;5、未获得市级平安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或已展开优质构造工程评定的市级构造优秀工程;6、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结果未“达标”的;7、遭到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五章 示范工程的发布奖励,第二十条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后,未发现本指导意见第十九条所列状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发文发布,颁发“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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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取得“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称号的,建立单位应依照合同商定,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招标招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施行方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的规则,给予同等省级平安质量规范化工地的奖励。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化示范工程”称号的,不得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 奖,不引荐申报国度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第二十三条省级示范工程创立的组织展开状况,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对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选的重要根据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拜托安徽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担任解释。第二十五条各市建立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详细施行方法。第二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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