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次数:2508 | |
关于调整建立工程企业资质检查专家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武警交通指挥部,武警水电指挥部,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结合会):为贯彻落实《行政答应法》,标准企业资质管理,完善建立工程企业资质专家评审制度,依据《建立工程企业资质检查专家管理方法》(建办市[2013]18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方法》)相关规则,我司决议对建立工程企业资质检查专家库重新停止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请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结合会)作为引荐单位均可依据《专家管理方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则及程序引荐契合请求的检查专家。此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均需由引荐单位按《专家管理方法》第二章第六条的有关程序引荐。引荐范围,中央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武警交通指挥部、武警水电指挥部本地域或本部门从事建立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下属企业从事建立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结合会)从事建立工程管理或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
引荐条件,坚持准绳,遵纪违法,认真担任,廉洁公正,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载;熟习《行政答应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则及相关规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立工程管理工作10年或从事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管理3年以上;身体安康,年龄准绳上在3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纯熟运用电脑,能顺应检查工作需求;各地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职称和从事建立工程管理年限的请求可恰当放宽,但须从事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管理2年以上,且年龄不低于30周岁。
引荐方式,各引荐单位需依照《专家管理方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的请求,对拟引荐的检查专家人选面向社会停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并对引荐人员资料的真实性担任;引荐单位需于2013年7月8日前,填写《建立工程企业资质检查专家引荐单位回执》(以下简称《回执》,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返回我司。各引荐单位需于2013年7月22日前,在建立工程企业资质检查专家引荐系统中完成引荐专家根本状况的网上填报工作,详细网上填报方法另行通知。各引荐单位在完成专家人员引荐公示程序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报送《建立工程资质检查专家引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至我部。各引荐单位依照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历、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分类引荐检查专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引荐的每类专家人数准绳上不少于6人,详细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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