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7-05 浏览次数:3709 | |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施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2〕8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标准和增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施行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施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安康开展,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施行和管理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施行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方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则,分离本省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根据《绿色建筑评价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依照肯定的程序和请求,对申请停止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停止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转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根据国度相关规范标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程序对其停止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转标识”是根据国度相关规范标准对已完工并投入运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根据程序对其停止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施行,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照自愿准绳,评价标识工作遵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准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指导、谐和和管理本地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运用监视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拜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详细担任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效劳、方式检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详细工作;担任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担任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树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担任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承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的监视与管理。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肯定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担任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技术依托单位担任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料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鼓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计标识”,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过施工图检查,契合国度根本建立程序和管理规则,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申请“运转标识”,应当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运用一年以上,契合国度相关政策,未发作严重质量平安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寓居建筑仅能申报“运转标识”。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应用、节水与水资源应用、节材与资料资源应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程度。 第十二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应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完好的申报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完工图等相关材料。一切文件都必需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施工图应加盖施工图检查合格章,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申请“设计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二)《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三)《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价报告》; (四)绿色建筑项目设计计划和图纸; (五)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检查意见; (六)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资料请求及清单。 申请“运转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二)《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三)《安徽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价报告》; (四)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 (五)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工程用资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必需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材料; (七)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八)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九)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资料请求及清单。 一切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对本地域申报项目停止审核,初审认可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报告,并将有关项目申请材料报送至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 第十四条申报一、二星级的项目填写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所在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停止审理。 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所在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复审合格后,依照国度有关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审定。 第十五条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材料停止方式检查,经过方式检查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担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停止专业评价。没有经过方式检查的项目,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应提出方式检查意见,申报单位可依据检查意见修正申报资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其中申报运转标识的单位需拜托相关测评机构停止测评,并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交测评报告。 第十六条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随机遴选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停止专家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度及我省相关规范、标准请求,检查申报资料,停止质询、讨论和评议,肯定申请项目能否到达绿色建筑相应规范。 专家委员会下设规划与建筑、构造、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施工、综合(包括信息化、检测、园林绿化、公开空间、渣滓处置等相关专业)9个专业。 第十七条依据需求,评审委员会可组织核对小组对需求实地核对的申报项目现场核对。核对过程中,项目所在建立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项材料。核对的内容和请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用及运转状况的引见;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用及运转状况。凡核对小组请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材料,申报单位都必需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或回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用及运转状况的评价意见。核对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状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逃避; (四)核对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对报告。 第十八条评审意见应到达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经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资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停止核对。 第十九条经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网站停止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提供署实名的书面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谐和处理的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向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申请报备,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统一公告并发放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谐和处理的项目,由省绿色建筑协会向申请单位阐明状况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二十三条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标准运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标志应挂置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合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不定期对取得标识的项目停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运用状况、设计与运转的相符性、项目的建立和运转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应用评价标识停止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请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挂牌)的运用不契合规则的请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核实,契合请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请求有三项以上(不含三项)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越一年的;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背有关规则、损伤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资料经过评价取得评价标识的; (五)无合理理由回绝监视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评价规范》尚未规则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展开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担任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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