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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603

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故弄玄虚行为处置方法,第一条 为树立和维护公平竞争、标准有序的建筑市场次序,增强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管理,严肃查处建立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资质申报,是指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初次申请、晋级、增项、持续(就位)等。 第三条 企业申报资质,必需依照规则照实提供有关申报资料,凡与实践状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资料行为的,可认定为故弄玄虚。


第四条 对涉嫌在企业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行为的核对、认定和处置,应当坚持脚踏实地、义务追查与教育防备相分离的准绳。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照行政审批权限,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企业停止核对处置,不在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状况逐级上报至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研讨处置。涉嫌在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的企业应配合承受核对,并在规则时限内按请求提供证明资料。 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在资质检查中发现故弄玄虚行为的,应将有关状况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并配合核对。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可拜托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对涉嫌在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的企业停止核对。受拜托部门应在规则时限内将核对的有关状况、原始资料和处置倡议上报。 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资质申报中对故弄玄虚行为的处置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告发企业在申报资质中故弄玄虚的行为。对能提供根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资料的告发,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为告发单位或个人失密。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之间应当树立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行为的协查机制。辅佐核对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则时限内书面反应核对状况。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嫌申报资质中故弄玄虚企业的核对,可请求被核对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核对期间,暂不予做出该申报行政答应决议,核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因涉嫌在资质申报过程中故弄玄虚被核对的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对。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对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的企业,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审批权限依法给予正告,并作如下处置: 业新申请资质时故弄玄虚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企业在资质晋级、增项申请中故弄玄虚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晋级、增项; 企业在资质持续申请中故弄玄虚的,不予持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减少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晋级、增项。 对故弄玄虚获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被核对企业回绝配合调查,或未在规则时限内提供相应反映真实状况阐明资料的,不批准其资质申报。 受住房城乡建立部拜托停止核对的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核对结果的,住房城乡建立部给予通报批判,且不批准被核对企业的资质申请。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故弄玄虚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处置。 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故弄玄虚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矫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故弄玄虚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故弄玄虚行为的处置方法》(建市[200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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