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合肥市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1470 | |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各方建设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义务,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认真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规范标准,促进各方建设主体自觉抓好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提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效能,努力减少和控制房屋质量缺陷和通病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范围内实行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公示制度,现将《合肥市房屋质量、施工安全情况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4月1日起试行,请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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