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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答

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679

案例:


某商品住宅工程建筑面积96953平方米,由A开发公司开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B工程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2768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6月5日开工。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来举报人反映该工程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转办材料后,随即进行了调查。


查处情况:

B公司授权委托的第五分公司经理甲承认,乙于2015年春节后主动找上门,以交1.5%管理费的名义由乙承揽该工程,乙是实际施工人;B公司未与乙签订劳务合同,未帮其缴纳社保。甲提供了内部承包合同、B公司转账给乙的凭证、乙支付有关设备材料的租赁采购费用的明细。

处理结果: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B公司改正出借资质行为,并处以已完工的工程合同价款3078万的2%的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陆佰元整(¥615600元)。

处理依据:
B公司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发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和第(七)项关于“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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